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劉賢國 被 告 諾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薪資、特別休假工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955,736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34,400元至原告個人專戶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990,136 元,其中給付薪資及特休未休工資613,536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0 元(計算式:9910-6,720 ÷2 =6,550 );另訴之聲明第三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9,550 元(計算式:6,550 +3,000 =9,5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