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中北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義
- 被告
- 張仕中
- 被告
- 張勝中
張湧中
張睿凡
張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