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