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吳宗霖、賴榮振、賴意絍
- 原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榮振、林香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榮振 人 被 告 賴榮振 良友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意絍 被 告 林香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2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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