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李仲謀
- 原告
- 粉紅甜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宇軒
- 被告
- 全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標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