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台灣艾恩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綿引幸一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14686.56,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466,141 元(14686.56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74 =466,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279,367元,合計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5,518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