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台灣艾恩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綿引幸一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14686.56,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466,141 元(14686.56美元×台灣銀行牌告 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74 =466,14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279,367元 ,合計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5,518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