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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黃興業
原告
林偉翔
原告
黃郁心
原告
施宇亭
原告
羅玉珍
原告
陳薇宇
原告
林素妤
被告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淵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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