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 原告
-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庭
- 訴訟代理人
- 葉信義
- 複代理人
- 洪御哲
- 被告
- 杜世方
- 被告
- 沅林塑鋼門窗
- 法定代理人
- 杜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世方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