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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黃雲華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黃雲華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九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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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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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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