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0號
- 原告
-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益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另查,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示,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