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億源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謝碧蘭
- 被告
-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德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示於報紙及臉書,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