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回復名譽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告
億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謝碧蘭
被告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德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示於報紙及臉書,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