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被 告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60,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