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涂元光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48,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施春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