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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謝秉豐

  • 原告
    趙舜慶
  • 被告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趙舜慶 被   告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65,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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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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