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趙舜慶
- 被告
-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65,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