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
- 原告
- 德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台林
- 被告
-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計算式:7,000,000 +2,000,000 =9,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