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隆源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 律師
- 被告
-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