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9號
- 原告
- 馮昱源
- 原告
- 黃存毅
- 原告
- 莊宥宸
- 法定代理人
- 莊士雍
- 法定代理人
- 徐子雅
- 原告
- 鄭俊彬
- 法定代理人
- 鄭登彥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菊
- 原告
- 鄭靖怡
- 法定代理人
- 鄭師航
- 法定代理人
- 蔡幸瓊
- 原告
- 余瑜萱
- 原告
- 楊芳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 律師
- 被告
-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郁蓉
- 被告
-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07,315元,並請求被告發給原告等非自願離職證明,原告關於薪資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其餘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元(計算式:3,000 ×7 =21,000),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0元(計算式:4,410 +21,000=25,400),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195元(計算式:25,400-4,410 ÷2 =23,1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