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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告
馮昱源
原告
黃存毅
原告
莊宥宸
法定代理人
莊士雍
法定代理人
徐子雅
原告
鄭俊彬
法定代理人
鄭登彥
法定代理人
陳雪菊
原告
鄭靖怡
法定代理人
鄭師航
法定代理人
蔡幸瓊
原告
余瑜萱
原告
楊芳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被告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被告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07,315元,並請求被告發給原告等非自願離職證明,原告關於薪資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其餘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元(計算式:3,000 ×7 =21,000),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0元(計算式:4,410 +21,000=25,400),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195元(計算式:25,400-4,410 ÷2 =23,1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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