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馮昱源 黃存毅 莊宥宸 法定代理人 莊士雍 徐子雅 原 告 鄭俊彬 法定代理人 鄭登彥 陳雪菊 原 告 鄭靖怡 法定代理人 鄭師航 蔡幸瓊 原 告 余瑜萱 楊芳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被 告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被 告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07,315 元,並請求被告發給原告等非自願離職證明,原告關於薪資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其餘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元(計算式:3,000 ×7 =21,000),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0元(計算式:4,410 +21,000=25,400),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195元(計算式:25,400-4,410 ÷2 =23,1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