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友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權洪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 律師
- 被告
- 麒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