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6號
- 原告
- 黃秀雲
- 被告
-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5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