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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 原告
    王依婷
  • 被告
    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王依婷 被   告 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上列原告與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是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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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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