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7號
- 原告
- 王依婷
- 被告
- 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宸維
上列原告與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是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