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阮金玉 兼訴訟代理 劉美雲 人 被 告 沈添賜 林佳儀 新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能巧 被 告 黃漢昌即松逸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添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3,062 元(計算式:3,547,657 +2,000,000 +645,405 =6,493,06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