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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阮金玉沈添賜黃漢昌即松逸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阮金玉 兼訴訟代理 劉美雲 人 被   告 沈添賜 林佳儀 新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能巧 被   告 黃漢昌即松逸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添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3,062 元(計算式:3,547,657 +2,000,000 +645,405 =6,493,06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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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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