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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郭啟文、陳賢修

  • 原告
    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景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文 被   告 景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984 元;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票據,票據票面金額為9,726,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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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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