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郭啟文、陳賢修
- 原告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景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文 被 告 景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984 元;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票據,票據票面金額為9,726,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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