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9號
- 原告
- 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啟文
- 被告
- 景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984 元;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票據,票據票面金額為9,726,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