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3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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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被 告
- 王鵬翔(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 王派省(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 王茜誼(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391 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4,3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