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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曾勝揚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偉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曾勝揚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 被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 被   告 陳偉廷 李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均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此部分應繳裁判費2,1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此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為9,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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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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