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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告
廖佩貞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工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256,400 元、提繳退休金差額34,398元,並請求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核其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98 元,應徵裁判費3,200 元,第三項聲明應徵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 元(計算式:3,200 +3,000 =6,200 ),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按此部分合計為193,692 元,原應徵裁判費2,1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50 元(計算式:6,200 -2,100 ÷2 =5,1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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