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金鑽工業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貴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7,9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