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綠點永續環境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進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