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