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1號
- 原告
-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龍 律師
- 被告
-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8 年1 月10日與被告所簽立之工程合約無效,該公司並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7,400萬元之支票4 紙作為預付款,其中已兌領3,700 萬元被告應予返還,是本件原告起訴所獲利益為7,400 萬元,至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已兌領之款項,就經濟目的觀之,與第一項聲明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