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 林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