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陶義鈞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被 告 梁宇恩 梁鳳銀 陳宥妮 羅心怡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韋竹 人 11樓 被 告 華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韋竹 人 11樓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被 告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