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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告
陶義鈞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被告
梁宇恩
被告
梁鳳銀
被告
陳宥妮
被告
羅心怡
被告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韋竹
被告
華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韋竹
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被告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人           11樓
人           1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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