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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卓佳芳

  • 原告
    陳世賢
  • 被告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陳世賢 吳國華 吳岱樺 郭惠萍 蘇郁欣 方俊才 游惠敏 李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被   告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被   告 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佳芳 被   告 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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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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