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黃彥豪、卓佳芳
- 原告陳世賢
- 被告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陳世賢 吳國華 吳岱樺 郭惠萍 蘇郁欣 方俊才 游惠敏 李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被 告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被 告 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佳芳 被 告 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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