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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告
台灣淯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告
松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告
乙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告
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素貞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返還予原告,原告上開請求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卷內資料無從核定系爭動產表徵之財產價值若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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