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 原告
- 金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蜂
- 訴訟代理人
- 王祐田
- 被告
- 陳泰龍
曹秉宏
楊溫寶珠
楊麗玲
盧魏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7,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