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 原告
- 逸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碧貞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1,940 元(計算式:14,700×1010.6×1/3 =4,951,9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