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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魏于傑

  • 當事人
    馮文仙即住平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馮文仙即住平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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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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