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2號
- 原告
- 豪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菊等間撤銷所有權他項權利部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秋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365元,而其請求撤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則為2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