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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2號

撤銷所有權他項權利部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告
豪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菊等間撤銷所有權他項權利部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秋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365元,而其請求撤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則為2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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