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附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俞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財務報表附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目的應在查核公司帳目,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可獲之經濟上利益尚難以客觀量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