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2號原 告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法解雇工資新臺幣(下同)29,326元、資遣費7萬元、預告工資4萬元、延時工資222元、未休假工資167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39,715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裁判費應適用起訴時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1/2,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元;原告請求被告提撥1,224元、9,858元至原告勞保專戶及給付42,408元失業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3,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 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單及服務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計4,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