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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選舉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廖以勤

  • 原告
    郭宗鑫
  • 被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7號原   告 郭宗鑫 柯妤蓁 張彥菡 林思儀 吳硯琛 鄧淇文 廖文賢 蘇倍成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以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舉行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之選舉無效,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前開期日第一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決議應予撤銷,其先、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僅擇期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其前開請求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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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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