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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5號

返還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告
豐連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世凱
被告
羅月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1,8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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