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
- 原告
- 慧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伯爾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桐律師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 萬8,467 元(詳附件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為民國108 年2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1.07元,故原告請求美金9 萬3,932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91 萬8,467 元(計算式:31.07 ×9 萬 3,932 =291 萬8,467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