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
- 原告
-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秉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雪瑜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隆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向本院具狀
追加被告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部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第1 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2 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起訴時,係將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良友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榮振、林香宋等人列為被告,主張其等無權占有原告對之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而請求該等被告分別自建物中遷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該案件歷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 日、108年9 月17日、108 年11月14日、108 年12月12日、109 年2月18日分別進行言詞辯論,且於109 年2 月18日當庭改定於109 年4 月9 日為言詞辯論並為終結,但原告卻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於109 年3 月26日具狀追加被告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張其等亦有無權占有之情事,且變更原各項之聲明,惟原告於本訴言詞辯論即將終結前提起追加,追加被告均未曾到庭,本院亦不及在109年4 月9 日前合法通知其等到庭辯論,原訴所已經調查證據資料,於追加之新訴事實並非全可利用,仍有其他證據應予調查,若准許其追加前述多位被告,徒使已經成熟之原訴訟終結延滯,原告追加被告,亦未經同意,又顯有礙本件原訴訴訟終結,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