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 告 朗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強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0,48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19,90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