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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謝伊婷
  • 法定代理人
    林永強、林蔚山

  • 原告
    朗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   告 朗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強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0,48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19,90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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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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