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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告
捷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 萬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4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5, 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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