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偉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立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立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