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偉維 被 告 陳立值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