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1號
- 原告
-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永靖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傑律師
- 被告
- 鑫華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6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