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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原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政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6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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